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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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23号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二、成绩评定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档案中。第四条 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

2、二级制)的,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构成。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期末考核、到课情况等综合评定。军训及入学教育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第六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一般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应由期中考试、测验、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组成。如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3、。实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成绩评定为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阶段考核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10-20%,具体比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及阶段考试频次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其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第八条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任务,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由体育教学部另行规定。对病、残学生学校应开出保健课,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部同

4、意,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学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课程成绩为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缺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课程免听的学生,应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课程考核等环节,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如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该门课程即可以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总评成绩。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实践环节,合格

5、后再综合评定成绩。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其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及能否取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修读的除素质拓展课程外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绩点五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分数绩点二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分数绩点100-954.5优秀954.594-904.4-489-853.9-3.5良好853.584-803.4-3合格80379-752.9-2.5中等7

6、52.574-702.4-269-651.9-1.5及格651.564-601.4-159分以下0不及格500不合格500三、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评定第十四条首次修读的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素质拓展课程除外)经考核不及格,学校在下一学期初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绩点一律按1.0记。第十五条缓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正考成绩评定方法评定。第十六条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纪或缺考者、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的课程。学生如对首次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跟低年级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的成绩应结合平时与期末

7、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即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四、学分认定第十七条 学生因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至新专业或低年级学习,学院应对其学籍变更前已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认定原则如下:1.凡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已修课程及学分,经转入二级学院与课程归口教学单位确认后予以承认;2.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跟低年级补修;3.如已修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相符且学分相差1分以内的,可以不补修,需另选专业相关课程补齐学分;4.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课程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回校后,学校对其在交流学校的成绩进行认定,所

8、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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