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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位于南棉街段,
2、东至北湖南路、西至友爱路朝阳溪、北至明秀东路。土地级别工业二级,住宅二级,商业二级。项目占地面积约237亩,项目(二期)涉及房屋面积约6万㎡,其中住宅5.2万㎡,非住宅0.8万㎡,涉及征收总户数772户,其中单位18个,个人产权户754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衡阳东路:8、10、12、14、16、18、20、22号(分别相对应原衡阳东路正宁花园8、7、6、5、4、3、2、1栋);北湖南路:25、29、31号。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3、18-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衡阳东路20号正宁花园2栋、8号正宁花园8栋,北湖南路25号、31号、29号金棉楼29A、B栋),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联系方式:0771-2236615)。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4、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
5、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18-五、评估与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
6、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
7、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给予补偿。(一)选择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18-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
8、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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