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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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资字[1991]87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

2、,每株每年生1.10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

3、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

4、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1.0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

5、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1株计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

6、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

7、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8、。   十四、林地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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