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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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输入文件标题编号:CNCA—02C—066: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5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认证产品的变更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5认证单元的扩展5.6认证的缩小

2、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加施方式和位置8收费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附件2: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5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

4、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2)生产厂概况;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和数据分析软件说明(版本);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15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5、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送样。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按上述送样原则的要求每种型号4套(含传感器、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和数据分析软件)。同一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须另送样一套(见附件1)。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检测标准

6、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4.2.2.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同一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4.2.3检测实施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3初始工厂检查4.3.1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

7、查。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15)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认证产品的壳体材料、显示方式、身份识别方式

8、、USB接口、电源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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