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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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大渡口区质监局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简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四)办理方式:窗口申报、网上申报、窗口办理。(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六)法定时限:35工作日。(七)承诺时限:24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审批结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

2、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十一)咨询电话:023-68951856。(十二)投诉电话:023-89232789,023-68436524。三、审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四、申请条件1.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

3、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11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人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6.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7.按单位办

4、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五、禁止性要求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4.超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范围提出申请;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六、申请材料目录(一)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5、);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1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

6、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一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七、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单位(个人)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登陆“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申请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到质监局窗口。2.区质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

7、定形式的,出具《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区质监局特监科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局领导。4.区质监局领导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6.窗口工作人员送达办结。八、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九、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23-89232789,023-68436524。十、办理进程和

8、结果公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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