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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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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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

2、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集体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11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破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二元结构,赋予集体建设用地居住和产业发展功能,促进城乡“同地、同价、同权”;盘活农村低效用地,优化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强化用地监管,促进农村地区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人民立场,致力于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致

3、力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致力于农民获得长远稳定收益。以项目管理为抓手,以完善规则为主线,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标准,以支撑城乡统一市场建设为导向,新辟住宅用地供应渠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围绕优化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集体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保障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等内容,全面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试点基本条件1.确定试点区域。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确保将试点工作各项内容落到实处。(责任

4、单位:各区政府)2.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充分尊重农民集体自主意愿的原则,确定试点项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农工委、市农委)113.明确实施主体。原则上以有意愿和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手续。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国资委)4.合理试点

5、选址。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园区布局,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建设等,根据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分布情况,综合选取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配套设施完善、居住需求旺盛、建设规模适中、便于实施启动的地块作为试点项目选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发改委、经信委、建委)(二)完善项目审批程序5.严格试点项目审批。对照试点基本条件,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在辖区内进行调查梳理,对具备试点条件项目拟定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用地规划及相关图件、建设规模、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和测算

6、,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等内容)报市国土局申请试点。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农委等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国土局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纳入试点启动实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委、农委等)116.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试点项目用地纳入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鼓励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和亟需转型的村镇企业用地;支持在行政区范围内使用通过土地整治形成的建新指标,整合分散、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保障试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新区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实施主体应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7、,并依据立项批文、规划条件等向所在区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初审并按规定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及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各区政府)7.支持规划建设审批。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区规划、环保、人防、消防、建设、房产、文物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房产测绘、消防审批、文物勘探等手续。各部门应视同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支持相关手续审批办理,并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办事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建委、人防办、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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