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评选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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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评选工作细则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评选原则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科学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好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关。第二条评选标准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二等奖:具有重要的

2、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第三条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委员会由7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内设评选办公室。按照专家的主要研究方向划分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与经济法学、法学其他学科共六个学科组。

3、集中评选各学科组均确定两名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召集本组评选专家按照集中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第四条评分阶段评分分为通讯评分和集中评分两个阶段。【通讯评分阶段】六个学科组共50位评选专家组成通讯评选委员会,评选专家登录到指定的数据库中,查看各正式参评成果的电子版,逐一评定、打分,将评分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评选办公室指定的邮箱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回评选办公室。通讯评分计算平均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除以剩余评委数。通讯评分占评选总成绩的30%。【集中评分阶段】六个学科组共42位评选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4、,评选专家在认真审核推荐成果的基础上现场评选,按照评选参考标准打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集中评分计算平均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除以剩余评委数。集中评选占评选总成绩的70%。第五条成绩统计和评选程序【参评成果成绩统计排序】各学科组将通讯评选成绩与集中评选成绩相加后计算出参评成果成绩7,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如果每张评分表的所有参选成果均为同一分数,该评分表为无效评定;如果评分超出该阶段的最大分值或者为零分,该评分表亦为无效评定。【推荐候选成果建议名单比例】各学科组分别按专著和论文参评成果数的60%(四

5、舍五入方式计算)提出本组候选成果建议名单;各学科组可推荐的专著和论文数不能互通使用,且总数不得超过13部(篇)。每个学科组最多可按成绩排序提出专著类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三等奖3部;论文类一等奖1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4篇的候选成果名单(不可超出上述数目要求)。以上所列各项数量限制条件,在交叉时均以最小数量为标准。各学科组认为推荐成果达不到评奖要求的,可以少推荐或者不推荐。上述候选建议名单,各学科组应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候选成果得分标准】候选成果建议名单提名为一、二、三等奖的成果总成绩按以下标准掌握,一等奖85分以

6、上(含85分),二等奖80分以上(含80分),三等奖75分以上(含75分)。【推介及投票评选】由全体评委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听取各学科组召集人有关本组候选成果名单及一等奖候选成果的推荐理由。评选委员会在经过交流酝酿后,按照规定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须达到实到评委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按得票多少7依次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在评选过程中,分别按照专著类和论文类一、二、三等级依次进行六轮投票评选,如投票后落选的一、二等奖候选成果(含达到规定票数和超出数额限制),可自动获得下一等级奖项,不再进行投票

7、评选。下一等级奖项则相应减少投票时最多选择数。投票后落选的三等奖候选成果则淘汰出局。最后,按票选结果确定获奖建议名单。【特殊情况处理】各等级奖项最后一个名额如果出现并列获奖成果(达到规定票数且票数相同),则并列成果均获该等级奖项,不再重复投票。各等级奖项如出现缺额,不再进行补充评选。【委托投票】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投票,如评选委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投票,可在各学科组推荐的最终候选成果名单确定后,提前勾画选票,并委托本学科组召集人代为提交选票。非本人勾画选票,视为废票。第六条获奖建议名单终评评审结束时,全体评委须在经投票

8、表决产生的获奖建议名单上确认签字。每位评委可自愿领取并带走一份获奖建议名单。第七条公示及异议处理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参评成果或获奖建议名单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参评成果的政治方向或理论导向问题;参评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权属不明;参7评成果不符合《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试行)》;参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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