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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土管[1991]第8号各地、市、县(区)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遵照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收费范围凡我省辖区内的国
2、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实施细则交纳土地登记费。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以当地政府编委口径为准),所属土地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加收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1—500m2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事业单位收费标准①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②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
3、用面积在5000m2(含5000m2)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③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1—50m2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m2(含200m2)以下,每宗地收6元,200m2以上,每宗地收10元。6、凡经土地祥查并有祥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园艺场、养殖场、茶场等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公路线路、
4、国家储备局的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单位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维修、商业服务、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调查成果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建成区以外),每宗地以图为单位,每张图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调查费,地籍测绘费。7、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它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批准。9、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在城镇土地申报中按(1988)晋土管第
5、62号文收取过二分钱和在乡(镇)企业整顿中按(1989)晋土管(计)字第59号文收取过五分钱的,在此次土地登记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按本细则收费标准补足,决不准重复收费。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须以交费票据为凭,否则一律按本细则的收费标准收费。上述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多次测量的不得重复收费。(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标准,每宗地收30元,土地证5元。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的使用权转移,需要进
6、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三、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其预算外资金或包干节余经费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其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应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测清权属界线、不易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2)使用范围收取的土
7、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培训;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费、住宿费、雇佣临时人员工资;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4、购制图件、资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5、印制表、卡、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四、使用比例与管理1、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50%用于地籍测绘。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0%留给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使用,4%上交地(市)土地管理局,3%上交省土地管理局,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土地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
8、地(市)、县(区)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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