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1.5%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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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1.5%计缴  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封满楼)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我市昨天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我市昨天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期限与施工合同工期一致  我市规定,本市行

2、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根据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3、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15天内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我市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 关于工伤待遇标准,我市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我市明确,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

5、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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