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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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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温江区香瑞湖业主大会13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香瑞湖;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温江区涌泉林泉南街99号(高层)鹏程路1099号(别墅);建筑区划四至:东鹏程路1099号南涌泉林泉南街99号西光华大道三段北凤凰南大街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
2、型:住宅物业(住宅、商业、)。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13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
3、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
4、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下列第5种方式分配: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5、住宅区广告位收益(1)广告位收入的60%作为物业公司管理成本及管理佣金,30%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10%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2)公共配套场地经营收益外委经营收益的60%作为物业公司管理成本及管
5、理佣金,30%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10%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四)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13(五)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共有部分保险)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的家庭
6、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会所。第八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香瑞湖业主委员会向温江区房产管理局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
7、业主大会)本建筑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1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温江房产管理局或涌泉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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