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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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管理工作政策问答 [[民政局]    转帖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76    文章录入:民政局]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是?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4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管理办法》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2003年8月1日。 (三)哪些人属于救助对象?答: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四)救助的原则是什么?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五)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性质是什么?  答: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性质是一种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 (六)救助期限是多少?  答:实行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十天。  (七)在区救助管理

3、站内,救助对象能得到的救助内容是什么?答: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满足基本生活要求的住所;3、实施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联系;5、提供返乡车票。  (八)哪些情形属于终止救助?答:1、自愿放弃离开救助站;2、擅自离开救助站;3、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4、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九)流浪乞讨人员在向救助站求助时,应该提供哪些证件?答: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

4、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十)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如何救助?  答:救助站应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十一)对于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还提供救助吗?  答: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二)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该怎么办?  答: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交通工具。  (十三)受助

5、人员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如何处理?  答: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十四)在救助站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该怎么办?  答: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五)居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该怎么办?  答:可以直接联系街道工作人员、民警或自行送往救助站。  (十六)居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联系救助站,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求助咨询,告知受助的途径并引导实施救助。 (十七)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基本对象是什么?答:1、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

6、2、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3、因病需应急救治的流浪乞讨救助病人。  (十八)对于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实行人道主义。 (十九)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责任部门是什么?  答: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实行首责制,谁发现谁负责。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通知医疗急救中心120,并负责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医院,进行救治。  (二十)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该如何处理?  

7、答: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二十一)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二十二)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求助对象如何实施救助?答: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市内的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

8、省的送往重庆市救助站,由其护送回原籍。(二十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使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十四)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原则是?答:先救助、后甄别。(二十五)无法查明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如何处置?答:对无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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