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砌体房屋和底框房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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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多层砌体房屋7.1一般规定7.1.1结构布置多层砌体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7条-2的要求,(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不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2、;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GB50011-2010第七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7.1.2学校类建筑大都属于横墙较少或横墙很少的乙类建筑,对允许层数和高度的限制设计和审查时都需特别注意,总高度和层数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2条的规定。(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

3、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在计算总高度时,坡顶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房屋端部为四坡顶时,可只算到檐口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一般情况,总高度应计算到阁楼层山尖墙的1/2标高处,同时应将阁楼层当作一层计算。对于阁楼层是否作为一层应区别对待,其前提时阁楼层是否为一独立的质点,阁楼层用作储物或居住,楼盖应为承重结构,不论是钢筋混凝土或木质均应作为一层:当顶层屋面上占有一定的比例的阁楼层时,可按局部突出计算而不计作一层,但面积不宜超过顶层面积的1/3。);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小于1.0m;乙类的

4、多层砌体房屋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对横墙很少的多层教学建筑总层数应比GB50011-2010第7.1.2条的规定减少三层。7.1.3 高宽比宜符合GB50011-2010第7.1.4条的规定,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7.1.4 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5条的规定,对多孔砖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5.1.5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放宽的程度大致指大房间平面长宽比

5、≤2.5,抗震墙间距不超过表中数值的1.4倍及18m,此时,相应的构造柱需要加强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层)7.1.5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比GB50011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横墙较少指全部楼层均符合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GB50011第7.1.2-2条的规定,当仅个别房屋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可根据大开间房屋的数量、位置、开间大小等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要求降低层数。167.1.6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指同一楼层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

6、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房屋的层数应比GB50011-2010第7.1.2条减少2层。7.1.7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当使用功能(学校的教学楼)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不是多孔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约束砌体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可参见GB50011-2010第7.3.14条、第7.5.4条、第7.5.5条等。约束普通砖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断两端设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的构造柱,且墙肢

7、两端及中部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层高或3.0m,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边柱和角柱的截面宜适当加大;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宜符合表10.2.6的要求。2墙体在楼、屋盖标高处均设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的圈梁,上部各楼层处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圈梁纵向钢筋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HRB335的钢筋,6、7度时不小于4φ10;8度时不小于4φ12;9度时不小于4φ14;箍筋不小于φ6。7.1.8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

8、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GB50011-2010表7.1.6的要求。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外墙尽端指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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