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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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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比较(一)前言(二)违反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三)争议评审机制探讨(四)监理人职责对比(五)竣工结算条件对比(六)工程预付款与预付款保函(七)工程变更范围与程序(八)合同解除条件与程序(九)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一)前言建设工程一般具有工程周期长,工程各方关系不对等,工程总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当事人各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往往无法顾及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或者由于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不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及社会的稳定。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FIDI
2、C条款),目前国际通用FIDIC条款版本的是1999年编写完成的,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由于FIDIC条款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很快在国际上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然而,由于法律体制不同,FIDIC条款在我国除了在一些国际投资项目中较为常用,在内地大量的工程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广泛使用。1999年由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借鉴了FIDIC条款的框架结构,开始向国际接轨,对施工过程的过程及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划
3、分。这个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工程合同》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有条款三个部分。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及当事人的概况,通用条款是《工程合同》中最详细的部分,关于施工过程的各个方面都及细节都由它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当事人可就建设工程中的任何需要约定的条款在专有条款中进行约定。专有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专有条款中没有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工程合同》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与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相比较,它还有许多差距。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
4、整的体系。而《工程合同》缺乏招标文件。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预审文件》、《标准文件》),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新的《标准文件》及《预审文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大程度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施工惯例,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
5、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根据《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目前《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为:1、《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标准文件》不是强制性的对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实行,而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试行规定》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只能约束部门政府行为,而不能对公民意思自治的自由加以剥夺。2、在目前阶段下,《标准文件》暂时只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招标工程。为了保证试行的效果,《标准文件》在适用初期只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招标工程,对于比较小的工
6、程,相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简明合同条款予以规范。3、《标准文件》并不限制其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适用其条款。像FIDIC条款一样,《标准文件》属于制定好的文件范本,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该文件的规则。虽然《标准文件》是一个招标文件,其使用阶段与目前的适用范围与《工程合同》并不一致。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标准文件》也有着详细的通用条款,而且比起《工程合同》,其国际化程度更高,权利义务的划分更加明确和公平。因此,在这里,我们着重将这两个文件的通用条款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区别列出来,分别通过短文进行对比,部分地方也
7、会引到FIDIC条款的内容,从中可以更深刻的理解目前我国施工管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并更深刻的把握国内及国际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二)违反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兼评《试行规定》第六条《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根据以上规章规定,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不再对通用条款有任意修改的权利,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
8、约定外,与通用条款相抵触的专有条款无效。这一规定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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