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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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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2、人民调解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当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大。当前,要进一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
2、。同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防激化,即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映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与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背法律或
3、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4)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广大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现状,集中群众意志,维护社会稳定。3、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特征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4、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三个本质特征: 群众性体现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20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专职或兼职,都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人民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人民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性体现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完全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选举调解员,也可以监督和撤换不称职的调解员;可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也可以监督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程序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调解方式的选取、调解结果的认可、调解协议的制定完全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任何人不得强
6、行调解,也不能妨碍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诉讼权利。 民间性体现在: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手段,是不同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讨论协商,不使用任何行政或司法手段。 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使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了灵活便捷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时间、地点、方式上因需制宜,不受约束,不拘形式。调解活动可
7、以随时随地进行,调解人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指派也可以由当事人指定,调解工作的启动可以是受理,也可以主动介入。同时,调解工作不收费,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4、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人民调解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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