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履行是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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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继续履行是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为,它是作为一种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种补救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笔者认为继续履行不属违约责任,而是合同义务的范畴。  一继续履行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1、继续履行的特征  第一,继续

2、履行是一种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式。这就是说,在一方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对继续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

3、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如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不能请求继续履行。9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继续履行相对立的补救方式。  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必须有一方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存在  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

4、在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而主要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要由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相对方,由相对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若采取继续履行在

5、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相对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相对方决定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相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9  第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依法律或合同的性质能够继续履行的,一般是指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

6、说:(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继续履行。另一方面,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继续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不能强制其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等,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第四、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7、 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具体表现为:(1)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在此情况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是不可能的。(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继续履行。一般来说,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来说,标的本身都具有不得强制继续履行的性质,例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演出,只能采取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宜采取继续履行。故只有在事实上是可能

8、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才能适用继续履行。9  二继续履行是合同义务的范畴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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