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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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暂行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14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推动城市更新改造,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的精神,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

2、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和非农建设居住用地。第三条【调整情形】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适用本办法。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是指对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原地微调或异地置换,包括以下情形:(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7-(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高压走廊、公共绿地、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或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等;(三)与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已批用地冲突的;(四)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五)社区整体统筹、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的。因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土地或建筑物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可办理调整手续。第一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应遵循保障社区权益、消化历史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符合土地政策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第二条【管理机制】新区管委会成立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项;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为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做好有关用地调整和指标核减的管理工作;新区、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集体资产进行监

4、管。新区相关部门及办事处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7-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按现行法定规划办理相关手续,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社区整体统筹、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等,需对社区非农建

5、设用地进行系统性调整置换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所在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意见,报新区非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因个案处理(含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增加非农建设用地,且超出深府〔2004〕102号文标准的,指标核定和用地选址需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定。第一条【调入城市更新】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整置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处于计划申报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先行办理可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确认函,待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实施主体确认之前完成办理调整手续。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

6、确认函的期限为2年。采纳城市建设局反馈意见。-7-(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已确认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再调出,但可以继续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的指标仅用作地价核算,不再变更相关规划建设指标。(三)原则上在本社区范围内调整。原公明地区涉及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确定的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可在原公明地区范围内调整。(四)非农建设用地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若调出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并理清经济关系后,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城市更新,将调出土地纳入国

7、有储备。(五)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注销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核销相应的指标。第一条【规划冲突】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应结合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按用地主导规划功能优先进行原地微调。冲突部分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15%且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在原地进行等面积微调,原地确难等面积调整的,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部分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以下情形可申请异地调整:(一)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15%或冲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须申请异地调整;-

8、7-(二)若调出与规划冲突的部分后,剩余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或面积虽大于30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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