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光电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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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光电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邢台光电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公司的住所:邢台市桥东区泉北大街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光能汽车的生产,建造和组装。。第六条本公司股东:支进宝、司航飞、王二杰、张雨、李娟娟、谭明扬。公司依法成立,支进宝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七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

2、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

3、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2.遵守公司章程;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二条股东的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

4、阅。第十三条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

5、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6、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第十五条股份发行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

7、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十六条股份转让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8、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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