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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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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法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
2、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
3、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4、。3.场地使用权(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
5、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合作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
6、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
7、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4.同步出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5.控股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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