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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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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修订稿,201708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后评估、复审等九个工作环节。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一)立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本着科学、规范、适用的原则,编制和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过程;(二)标准草案在不同的标准起草阶段所形成
2、的标准文稿。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三种形式;(三)审定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定稿的过程;-32-(四)后评估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五)社会组织和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建设和管理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SN系统”),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社会组织和机构在SN系统注册成为会员后,可
3、按照本细则规定主持或参与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本细则中除注明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外,均通过SN系统完成。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工作流程标准立项包括标准制(修)订需求征集、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计划审议、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五个阶段。第六条标准制(修)订需求的征集(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直属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和机构-32-(以下统称“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按照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表要求,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建议》,并于规定时间报送国家认监委;(二
4、)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根据业务需求,可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的建议。第七条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国家认监委收集汇总标准制(修)订需求和建议,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进行筛选、审查和确认,编制填写《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后发布,并组织申报。第八条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一)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组织申报;(二)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确需制定标准的,且拟制定的标准符合检验检
5、疫业务工作需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要求的,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标准项目;(三)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和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直属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和机构。2.-3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资源保障(包括与标准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测试剂、标准样品等)、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能够保证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申报时本单位无超期未完成项目;3.项目申报人应具有2年及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主持
6、的在研标准项目不超过3项,且申报时申报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三)项目申报人在申报标准项目时应提供标准草案。第十条计划审议的方式计划审议的方式一般采用会议审议和网络审议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会议审议、网络审议方式。计划审议的方式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标准化专业委实施。第十一条计划审议的专家计划审议的专家由标准化专业委推荐,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审议专家一般由本专业标准
7、化专业委成员担任,也可推荐标准化专业委外专家参加计划审议工作。参加计划审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32-(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定工作经历;(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标准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三)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第十二条计划审议的程序审议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草案进行审议;经协调一致或表决做出审议结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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