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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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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15〕7号)制定本申报指南。第二条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二章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第三条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第四条-17-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第五条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
3、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第六条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规定支持。第七条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
4、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第八条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17-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上一款规定以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准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
5、,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投资于我区的创业企业后,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对专注于天使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累计在海淀区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注册资本均指实缴到位资金。(四)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在海淀区发展。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资本控股公司,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
6、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区域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的资本控股公司,根据其发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服务计划,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17-第九条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7、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中关村PE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中关村资本大厦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中关村并购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对入驻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股权投资机构,参照中关村PE大厦的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支持。第十一条支持各类主体开展海内外并购。按照《关于建设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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