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捐者或其继承人对剩余善款无所有权6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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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捐者或其继承人对剩余善款无所有权  任智峰陈健全  本案要旨  社会公众响应募集人倡议进行募捐属为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当募捐目的完成,受捐者或其继承人对剩余善款无所有权。受捐者为完成募捐目的之负债可凭相关票据在善款中支付。  简要案情  黄宁、顾云系夫妻,其子黄昊生前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如师附小)的学生,1996年10月黄昊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因换骨髓至少需20万元。1998年1月如师附小在如皋市报上以全校少先队员名义发出题为《为了挽救一棵生命的幼苗》的倡议,

2、呼吁社会各界为黄昊治病进行捐款。经新闻媒体引导及社会各界的安排、策划,至1998年4月共募捐人民币241783.65元。在黄昊治病过程中,黄宁、顾云凭票到如师附小支取并使用捐款。1998年10月黄昊病故。1999年9月28日,黄宁、顾云到如师附小支取了1998年4月至1999年9月期间用于黄昊治病及丧葬的所有费用,并注明“结清所有账目”,合计支用捐助款人民币171049.71元,结余70733.94元。2001年12月,黄宁、顾云诉至法院,要求如师附小返还剩余善款,后于2003年8月撤回起诉。2005年5月9日,黄

3、宁、顾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如师附小返还捐赠余款人民币70733.94元。  2005年4月8日,如师附小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5月13日,如师附小将善款余额70733.94元捐给如皋市慈善会。  如皋法院认为:  1.社会募捐行为在现行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只能根据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善良风俗对本案作出认定和评判。在如师附小发起的募捐活动中,如师附小既是捐赠人,又是募集人,当社会公众响应如师附小的倡议,为给黄昊治病纷纷将捐款送、汇至如师附小时,署名的或匿名的捐款人与募集人之间便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捐款人

4、为委托人,募集人如师附小为代理人,代理事项即资助黄昊治疗白血病。此时,捐款所有权并未转移,作为代理人,如师附小仅对捐款享有管理和定向使用的权利,无支配和收益权。代理人如师附小根据众委托人的授权,以自己名义向黄昊赠与捐款。作为黄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黄宁、顾云,在接受如师附小交付的捐款时,对第三方捐款人的存在是明知的,但他们并不知道众多捐赠人的姓名,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如师附小的募捐行为符合隐名代理之情形,故如师附小实施隐名代理的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黄昊均具约束力。  2.委托人因如师附小募捐而实施委托行为,其

5、授予募集人如师附小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款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用于黄昊治疗白血病。因此,如师附小在捐赠款范围内支付黄昊父母提交的有关黄昊治病的所有票据的行为,实乃如师附小按照众委托人的授权所实施的有目的赠与行为。捐赠款项使用符合赠与目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若不符合赠与目的,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撤回赠与。本案中,作为赠与目的载体的自然人黄昊不幸于1998年10月去世,1999年9月2日,黄宁、顾云到如师附小最后一次支取黄昊治疗及丧葬相关费用,并注明“结清所有账目”,此次

6、结账,应视为如师附小以代理人的身份最后一次向黄昊实施有目的赠与行为,由于为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载体,故后续赠与不必继续进行,此后,如师附小拒绝向黄宁、顾云付款,应属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正当行为,此举维护了全体委托人即捐赠人的利益,属履行职务之举,应予肯定。  3.黄宁、顾云第一次诉讼撤回以后,由于委托人多为匿名,作为代理人的如师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再三权衡之后,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于2005年4月8日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其后亦如数捐出善款余额。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

7、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因为该捐赠行为仍然合乎捐赠人意愿及其捐赠目的,目的赠与行为性质未有改变,且使众多的爱心得以延续、优良的社会风尚得到弘扬,故该捐赠行为合情、合理、合法。黄宁、顾云认为善款为黄昊遗产的观点,只有在捐赠人未委托代理人而自己实施赠与行为,直接将善款赠与黄昊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因为此时的善款所有权因实际交付而发生转移。而本案的情形是,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黄昊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黄昊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黄昊遗产,黄宁、

8、顾云对此不享有继承权,其诉求难以支持。  如皋法院判决:驳回黄宁、顾云要求如师附小返还捐赠余款70733.94元的诉讼请求。  黄宁、顾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捐款是为黄昊医治白血病,并不涉及公益捐赠问题,故在捐赠人与受赠人黄昊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如师附小系黄昊保管捐赠款的代理人,而非一审认定的捐赠人的代理人。当捐赠人将款捐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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