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品油场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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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和上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

3、商委审查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条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核发规划确认文件。   加油站建设完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4、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

5、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二)申请主体

6、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

7、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市商委审查后,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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