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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0-11-179:12 徐州地税 一、金融保险 1、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2、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
2、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
3、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号) 6、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扶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78号) 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4]2号) 8、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 9、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
4、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上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35号) 10、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04]204号) 1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
5、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4]203号) 12、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
6、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6]172号)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5]155号) 14、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15、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号) 二、中介服务 1、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
7、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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