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ID:14417099

大小:55.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28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_第1页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_第2页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_第3页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_第4页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刑法典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许多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洗钱犯罪、黑社会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每类犯罪的特点,重点就其定罪中的有关问题加以剖解,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洗钱罪  (一)洗钱犯罪对象的认定  洗钱犯罪虽然是一种单独的犯罪,但它是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既然是派生物,就得溯其根源-洗钱犯罪的对象,即其“上游犯罪”的范

2、围。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仅限定为毒品犯罪。而《欧洲反洗钱公约》为弥补《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范围过窄的弊端,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所有犯罪的非法收益,特别是毒品犯罪、军火交易犯罪、恐怖犯罪、买卖儿童与妇女等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洗钱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可概括为三种模式:(1)只规定了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2)规定了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所得的洗钱行为;(3)对所有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或者超过一定犯罪危害性的洗钱行为。(注:参见高铭暄、[法]戴尔玛斯·马蒂主编:《经济犯罪和

3、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关于“上游犯罪”的范围,有的学者指出,虽然贩卖毒品是洗钱行为的主要来源,但也不否认与非毒品相关的犯罪的逐渐增长已成为洗钱犯罪的对象,诸如有组织犯罪、走私武器、逃避税收以及其他领域的欺诈行为(贸易欺诈、银行欺诈及其他欺诈、医药和保险欺诈)。(注:参见“internationalstrategiestlcombatmoneylaundering”remaukontheinternationnalsymposiumonthepreventionandco

4、ntroloffinancialfraud,beijing19-22octlber,1998.)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犯罪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的学者指出,其他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值得研究的。(注:参见李希慧:《论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除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外,还应当把绑架勒索、非法武器交易、抢劫、盗窃、非法侵

5、占、金融诈骗、偷漏税、贪污贿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黑钱流通量大、社会危害程度较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注:参见张艳珍:《论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载《广东法学》1998年第1期。)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并非狭窄,而是具有很大明确性和可延伸性。首先,其明确性体现在规定了“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此规定实则为适用法律确认本罪提供了依据;其次,其可延伸性体现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确定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

6、的组织犯罪外延很广,并不简单地限定为暴力性犯罪,还包括破坏经济领域的经济性犯罪,我们在以下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将作进一步的阐述。因此,仅从我国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这一内容来看,就不能对洗钱犯罪的范围作简单的认识。但是,这又引伸出另一个问题,即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内涵。只有明确了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才能确定该种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收益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我们将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详加阐述。  (二)洗钱犯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以下简称窝赃、销赃罪

7、)的界限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该种犯罪行为的结果掩盖了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以及赃物的真实去向,在一定程度上湮没了犯罪的证据,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仅就行为的外表特征和主观而言都具有故意,即明知其所处置的是其他犯罪行为的所得。窝赃、销赃罪与洗钱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但洗钱罪与窝赃、销赃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  1.客体不同。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金融领域内,

8、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的活动来实现其犯罪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主要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至于对司法机关工作所设置的障碍,则主要是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其“上游犯罪”的证据的追查和赃款的追缴,属于本罪侵犯的间接客体,其对象为“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销赃罪所侵犯的客体只是司法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