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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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开采项目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二)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等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应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的。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煤

2、炭采矿权,以及有关采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已按《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

3、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

4、令第241号第十五条)2.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缩小划出的矿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八条、国土资发〔2007〕280

5、号附件3)(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三)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纸质、电子附电子报盘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纸质、电子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纸质、电子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1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部政务大厅5变更后的以地质图或

6、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1纸质、电子6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7放弃矿区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纸质、电子9开采状况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含原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和储量动用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票据,放弃矿区的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10原采矿权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纸质、电子11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7、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1纸质、电子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注: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申请接收窗口接收:

8、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二)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三)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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