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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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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若干问题万家阳 [内容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给予以物质方式体现的补偿,从而起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的作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目的是慰抚受害人,减轻或消除其精神上的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其人格权的损害以及由人身受到损害所导致的人格权的受损。即侵犯人身权导致的精神损害是人格权受损的延伸。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侵犯人格权和一定条件下的人身权。对于特定物财产的损失,因特定物中寓含某种特定的意义,对于受害人来说富有某种特定的情感,一旦遭损,则无法得以恢复
2、和再现,故也作为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获偿主体应该是直接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于精神损害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特有的内心痛苦感受,此外,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相互之间不能互相吸收,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作为一项独立请求在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受害人的因素、侵害人的因素以及客观条件的实现度。纵观上述要素之间关系,精神损害赔偿要素之间可形成如下逻辑关系:I=(na+kna)/2t,(I表示精神损害赔偿总额,k表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n表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可能时间,t表示精神损害赔偿
3、受偿人的层次)。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受偿主体独立请求权赔偿金计算方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设定的价值及其功能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是受害人感受到的一种心理上的痛苦反应。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的精神损害给予以物质方式体现的补偿,从而起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的作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价值及其功能,学术界有多种不同意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这三种功能,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功能外,还具有教育人们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促
4、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制度的设立是现代法律进步的表现,体现了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尊重。笔者认为: (一)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心理需求的满足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失,不具有可还原性,其本身是无法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得到弥补或者使受损的精神得以恢复,但通过给予一定的财产赔偿,使得非同类质之间相互作用进而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使其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甚至消除。也就是说,受害人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获得另一方面的满足,从而会得到一定的抚慰。例如,北京某年轻女士在一餐
5、馆用餐时,由于加热火锅的卡式炉气罐发生爆炸,造成该女士严重的容貌及身体伤害。后该女士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餐厅赔偿该女士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这是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对个体自然人社会性的认可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到侵害的法律主体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所给予的认可。当法律主体人身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受损时,其社会原有评价程度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给予受害人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是对受害人未来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无形资产损失的预先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法律主体社会性的认可与保护。
6、因为法律只能从形式上规定平等,但法律不可能消除人们心理上、生理上对社会现象的反应。这种反应所造成的后果,是对被反应对象(个人)社会评价程度的降低,而这种降低必然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可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 (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物质损失之外要求侵害人负担“额外”的赔偿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种制度惩罚力度的大小(量的大小),主要需要考虑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情节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
7、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相当宏观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规定,就是针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言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然而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日渐复杂审判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不少学者都认为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损害赔偿不够广泛,它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致人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损害的情形、侵犯妇女贞操权的,也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将精神损害
8、的范围扩大到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倾向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2001年3月18日,我国民法学专家、在人身权方面有高深造诣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做客中法网,就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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