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改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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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题目学位申请人:学号: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定稿时间:49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意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西南财经大学。本人完全了解西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

2、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财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特此声明。学位申请人:年月日49摘要在立足于我国当前诉讼体制的前提下,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对制止非法取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着手,指出民事诉讼领域则规定较为宽泛,不具有现实

3、可操作性,在民事实践中,出现了几种典型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行为的现象,当事人为了实现胜诉的可能,采用违法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形经常见到,有时候会使用诸如犯罪的方法去获取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这样就更加突显了我国民事领域在这方面规制的缺陷,明确了非法证据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却有必要进行改革,这也是顺应诉讼发展的潮流。当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适用在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美国运用此规则主要是规制警察对当事人宪法权利的侵害,只是限制警察的权限,而大陆法系的德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他的司法中还大量的给予法官自

4、由裁量的权利,让法官们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其他各方利益冲突来决定证据是否适用,这种方式笔者认为是值得提倡的。而在我国对如何构建我国民诉的证据排除规则一再成为热门讨论的话题,我们应认真反思我国现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改革的诉讼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借鉴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先进做法,例如对书证、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的排除与否等,从我国立法上构建一个科学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目前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现实情况,其中分析了非法证据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首先明确了我国目前主要流派是采用广义的非法的

5、证据概念,即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次,详细讲述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如何规定的,再次用案例来明确非法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规制不足,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漏。第二部分结合我国一些典型民事案例,指出并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典型“非法取证”问题,包括陷阱取证、偷拍偷录取证、侦信49社取证以及悬赏取证,这些案件的认定因为法官的认知以及法律理解不同,导致法官在这些案例的处理上所持观点大相径庭,因此民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明确,但是很不具体,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不利,也对当事人来说不公平对待。第三部分介绍了典型的大

6、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先进的做法,重点论述美国和德国关于言词、实物证据的规制,美国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国家,此规则制度相对完善,有一些可以借用的证据规制制度,而我国是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因此可以借鉴德日相关做法,特别是对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很值得参考,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起步比较晚,因此有利的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些都将成为今后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排除规则制定的有利经验。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共分为五个要点,首先明确非法证据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

7、置的方式较为妥当,这样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按照法律规定,法官结合个案材料根据各种利益综合考量,确定谁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以及方式,再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其中文中指出,现有规定只是赋予当事人可以取证权利,并没有规定具体取证手段以及认定标准和取证后的保障措施,这使得当事人在取证时面临着尴尬地步,于是笔者借鉴我国调查令制度来作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后盾;最后提出私人领域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一般应予排除、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证据原则上应与排除;最后介绍我国对“毒树之果”的区别对待,再次明

8、确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待实物证据缺乏规制。本文创新之处有二,一是笔者在论文撰写初期看过大量译注的外国书籍,因此正文引用很多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资料,用事实来证明笔者所要论述的各种观点,使之更具有可采性;二是在分析我国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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