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多项违规被查处 董事长等高管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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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多项违规被查处董事长等高管被罚天安人寿多项违规被查处董事长等高管被罚天安人寿多项违规被查处董事长等高管被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5〕6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A座15、16、17层  法定代表人:韩德  当事人:韩德身份证号:13280119620828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20弄  当事人:郭自光  身份证号:11010819570417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

2、路51号  当事人:高建国  身份证号:21020419670613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东段24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安人寿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天安人寿、韩德、郭自光、高建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德、郭自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  一是向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

3、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天安人寿先后向我会报送《关于报送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申请材料的报告》和《申请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报告》,报告均声称配备了相关专业投资人员。经查,其中多数人员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薪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实际也未在公司工作。二是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关会计凭证显示报销办公用品费、食品费,但实际所附发票记录的内容和事项虚假,交易事项未真实发生。  郭自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  一是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构复杂

4、、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二是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天安人寿投资的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际没有信用增级效力,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信用增级措施。三是超比例投资。天安人寿投资的利锦1号12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昆明空港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金额或者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上述三项行为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  韩德、郭自光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高建国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股票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说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有关投资合同、财务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韩德、郭自光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韩德提出:其对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的行为并不知情,作为董事长虽有失察行为,但应负领导责任而非直接责任。此外,在发现问题后,其主动纠错,有立功表现。故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郭自光认为,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有误。  我会经复核认为,韩德作为董事长,对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的行为履行了审批职责,行使了相应的职权,违法事实清楚,

6、证据确凿,依法应负直接责任。郭自光作为公司总裁,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票、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过程中有关专业人员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其本人知情并签发了向我会报送的备案报告;对于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问题,郭自光在明知经济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批准了该项财务报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于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的行为,郭自光批准了投资计划。因此,郭自光对前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我会对韩德、郭自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

7、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9万元。  二、天安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韩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高建国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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