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

ID:1440287

大小:52.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7-11-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_第1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_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_第3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_第4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15日附件:—17—国家发展和改革

2、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15日附件:—17—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3、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

4、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17—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

5、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17—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

6、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17—(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第十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第三节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第十五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第十六条遇有下

8、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