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道路电子警察抓拍工程监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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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道路电子警察抓拍工程监理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项目编号:ZH-2014-064)采购人: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中采购机构: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目录询价采购公告……………………………………………………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10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18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1923采购公告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采购人所需的

2、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道路电子警察抓拍工程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2014-064)进行询价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内容: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道路电子警察抓拍工程监理(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5万元整,供应商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按无效报价文件处理。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

3、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注:供应商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四、领取询价采购文件的时间及方式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5:00北京时间),报名供应商须将下列资质证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邮箱(cg89817

4、722@163.com),并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3.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签字);23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供应商进行报名登记(仅限于发放采购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询价小组审议结果为准。)经报名登记后的供应商可直接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备注:供应商前来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携带上述资质证件原件及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按无效报价文件处理。五、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及报价

5、地点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5月30日10:30(北京时间)报价地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竞)价室(201室)。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报价文件必须采用胶封,否则按无效报价文件处理。六、履约保证金1.被确定的供应商,要向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其成交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账户电汇方式交纳,且需在电汇凭证上标注“履约保证金(ZH-2014-064)”字样,其他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拒绝。户名: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银行账号:21201502500059006

6、789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成交供应商须携带其有效汇款凭证及供应商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到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9室办理。联系人:王晓坤联系电话:0471-89867687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人: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郑毅联系电话:13134114545集中采购机构: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项目联系人:孙丽芬联系电话:0411-8986766823传真:0411-89867668电子邮箱:songyc-00@163.com

7、八、监督部门: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411-89873117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5月27日2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1.适用范围本询价采购文件仅用于本次询价采购的相关服务。2.定义2.1“集中采购机构”指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中心。2.2“采购人”指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3“供应商”指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取得询价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3

8、.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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