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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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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农业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是经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福建省农学会面向全省农业行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2、 第四条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管理归口农业厅,科教处负责签订项目计划和成果评审、鉴定,福建省农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奖励办法、指导评审工作、批准授奖项目。主任委员由省农业
3、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学会会长、省农业厅分管科教的副厅长担任,福建农林大学领导和福建省农科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单位领导和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组成。 第九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任委员由福建省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厅主管科教的副厅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农业行政、科研、教学单位的高级专家库专家中产生。 第十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农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4、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1.应用技术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以及转化和推广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3.软科学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标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3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4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巨大重大较大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显著较显著5技术普及率很高高较高农民增收极显著显著较显著 第十三条 奖励数量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
5、奖每年评奖一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约11项。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经费主要来自省农业厅资助、省农学会会费、社会赞助等。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通过鉴定或具有有关的证明。 4.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
6、查合格通知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 (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福建省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7、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有关的证明; 3.成果应用证明; 4.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5.成果研究总结报告; 6.其他附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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