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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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年审,房屋分配和

2、租赁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8/18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

3、的组织督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年审,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租金适时调整;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资金和年度预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税务

4、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各部门共同做好各自管理、监督工作,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完善共享信息系统。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管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18/18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并根据需求制定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计划,确保用地供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

5、任务、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下达的指标任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

6、设的住房;(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18/18(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九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绿色环保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

7、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8/18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本辖区生活或工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

8、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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