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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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情解析  案情简介:2009年6月12日,郑某乘坐杨某驾驶的一辆客车在国道上行驶,后因遇紧急情况,致车辆失控,将乘车人郑某甩出车外,后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郑某不负事故责任。郑某因此发生医疗费等费用。涉案车辆系徐某所有,杨某为徐某聘请的司机,徐某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共投保3座,每座5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徐某和保险公司拒不对郑某的医药费等进行赔偿,于是郑某将车主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和保险

2、公司赔偿郑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元(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徐某承担),并有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法院认定该事故为单方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郑某已经是车下人员,属于三者责任险承包范围,因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车上人员”是指在车辆内部的人员且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如果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身体所有部分都已经处于车体的外部,显然不能认为其为车上人员。在本案中,郑某虽然是坐在车内,但

3、事故发生时,他已经被甩出车外,瞬间已经变成车外人员,不再属于车内人员,既然已经是车外人员,那么就已经是第三人,属于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车内人员险的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针对保险合同双方人员都没有异议,即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精神抚慰金由徐某承担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某坐在涉事车辆内,后被甩出车外,而被车辆碾压致重伤,该情形是否属于机动车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险理赔范围?判定属于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第三

4、者的定义: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车辆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车辆之上的人员。本案中,郑某之前虽然在车内,发生事故时已经在车外,据此认定郑某属于车外的第三者;二是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均为临时的特定身份,会因时空条件发生改变而改变。因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事故发生前在车上,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车外,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成为车下人员,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因此,法院认定郑某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消费

5、者在遇到类似案例时要想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一定要理性对待此事,按流程办事很重要,不可慌乱或是一时意气用事。同时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清楚了解保险的每一项除外责任,最后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购最合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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