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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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

2、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算清增量。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

3、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核实减量。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核细工程减排项目,翔实核查工程措施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

4、情况,核准削减率和削减量;核清结构减排项目,仔细清查淘汰关闭的生产线或工艺设备,基于核算期上年环统排放量和排放基数合理核算削减量;核实管理减排项目,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确保稳定高效运转。三、核算方法区域排放总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核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排放量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排污系数法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绝对量是指核算期实际排放量相对于上年同期的减少量,相对量是指该绝对量相对于上年同期排放量的削减比例。重点行业排放量

5、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城镇生活削减量进行项目全口径核算,推动总量减排由宏观核算向更为精细化的分行业、到项目的核算方式转变,使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逐一落实到污染源,使核算数据更为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其中,钢铁行业重点推行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水泥行业重点推行氮氧化物全口径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个指标的全口径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口径核算,纳入全口径核算范围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须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

6、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全口径核算,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资料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审核认定工作三部分组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将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收集各省提供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情况、减

7、排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污染物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终审认定。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第一节COD核算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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