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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2016新编《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
2、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 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 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 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
3、称。 第九条 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第三章 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
4、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符合保密环境的场所进行,严禁将其带到在非办公场所及非保密设备上阅读或使用。 第十五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做到“人离介质入柜”。阅读和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退交经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横传。 第十六条 复制涉密信息要经领导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电磁辐射措施。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
5、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四章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维修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 第二十条 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式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山管委会保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
6、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人民法院工作秘密安全,现将《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人民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
7、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第二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按密级标识使用。高密级信息不得存储到低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内,低密级信息可以存储到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中。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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