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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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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产成品、原材料,备品备件和工程物资的储存、装运管理。第三条、引用文件国务院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条、储存管理1、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2、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3、闪点
2、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4、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5、易自燃或者与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应当定时测温。6、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7、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
3、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9、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第五条、装运管理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2、机动车辆靠近仓库时应
4、按厂区标示限速行驶。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维修。4、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六条、电源管理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执行。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熨
5、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7、在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第七条、火源管理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
6、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2、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合适有效的防火罩。3、仓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4、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第八条、消防设施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3、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安全部门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
7、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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