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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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盐务管理局-10-一、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5.27国务院令第197号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8.23国务院令第163号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5.26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二、执法种类(一)行政许可(共1项)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

2、机构统一制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盐政办。3、执法岗位职数:9人4、执法职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许可事项和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核发、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5、执法责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的内容、原则、程序开展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管理。具体事项按岗位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定集体研究并经行政领导签署决议。必要的勘验、评估、听证及年审工作由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组织实施。-10-(二)行政处罚(共11项)第一项对擅自开采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和未经批准扩大产盐规模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

3、条文和名称:《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盐政办。3、执法岗位职数:9人第二项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和生产劣质盐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

4、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盐政办。3、执法岗位职数:9人第三项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资质、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的行为。-10-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和加工、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5、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盐政办。3、执法岗位职数:9人第四项对冒用食盐包装物和碘盐标识,生产、加工食盐包装物、碘盐标识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

6、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产品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盐务管理局盐政办。3、执法岗位职数:9人-10-第五项对不按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和包装要求,生产、加工、销售、食盐及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1、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

7、管理条例》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8、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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