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国外审判运用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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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国外审判运用之比较研究作者:贾鹏民  发布时间:2005-03-1414:26:34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系舶来之法理。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其后,该规则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继受。时至今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下简称揭开规则或该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2、   在我国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该规则在国外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引入建议,其中大多是立法层面的。本文将从国外的审判运作角度予以阐述,以求更为直观、全面地理解揭开规则之真谛。笔者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尤其是美国、日本审判实践中的运作方式,从司法层面予以比较,希望能够汲取经验,以指导我国的审判实践。    一、美国    1、法庭最常用的理由    依照美国公司法的判例,如有必要,可不承认公司实体,揭开公司面纱,以防止欺诈和实现公平(equity)。既然要剥夺公司法给予股东的保护,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法庭必须有充

3、足的理由。根据各州的案例法,以下是法庭最常用的几条理由:    (1)制止“欺诈行为”(fraud);    (2)制止“非法行为”(illegality);    (3)制止“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4)达到“公平”(equity)的目的。    法院通常轻易不愿揭开公司的面纱,只要公司与股东之间有形式上的隔离。形式的隔离可以是公司有自己的电话,办公地址或是帐薄等。即使有时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法庭仍然会创造一些理论来保护疏忽的公司创办人和股东。    2、法庭要考虑的两个基本标准    要揭开公司

4、的面纱,追索股东的个人责任,无论在合同、侵权还是破产、税收等哪一个领域,除了要考虑该各领域的法律及公共政策目标外,最重要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标准的考虑:    (1)公司实体与股东是否真正各自“独立存在”(separateexistence);    (2)如果法院不否认公司法人实体性就将导致不公平结果(unfairness)。    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标准具体说来包括多种情况和要素。譬如前者,包括股东与公司人格上的相互独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性,股东(尤其当股东方是一个公司时)与公司业务、事务的分离等等。    3、法院适用揭开规则的几种

5、情形    在具体的判例中,在判定债权人是否可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否认公司人格时,常常需要结合多个因素作为判定揭开面纱的依据(grounds)。归纳起来,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对是否揭开公司面纱进行考虑:    (1)涉及资本或财产问题时    A.资本不足或不实。具体是指与公司性质和所必然导致的风险相联系的必要资本额(资本充实程度)过低;资本不实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已存续公司进入新的行业时的情形予以考虑;资本不足是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而非法律上规定,因而判定其充足与否依赖于特定公司营业的事实问题,通常我们称这种情势下的公司为“空壳公

6、司”(国内也称之为“皮包公司”)。明显的资金不足,即与其公司业务特征及风险相比,所需资本不足,在否认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案件中,通常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考虑因素。    B.财产混合。指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股东成员(自然人或另一公司)的财产未做明确的区分。也指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一体化,即公司的赢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债务则只是由一个抽空的公司外壳去承担或者说,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控制权股东通过一系列的自我交易将大多数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帐户上,导致资产余额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这些情况表明公司无独立财产,法

7、院倾向于揭开公司面纱,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程序或手续。    未履行公司正式程序包括:A.当公司开始经营时,公司尚未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或未发行股票;B.不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未达成共同合意;C.股东的决策更类似于合伙人的决定;D.未指定董事;E.股东未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F.公司资金被用于支付个人需要;G..没有明确帐目记载个人费用被用于公司或者说;H.没有完整清晰的公司记录和帐目等情形。它是法院在合同和侵权案件中判定是否追究股东个人责任时均要强调的一个重要因素。    (3)涉及公司与其成员人格

8、之混同。    人格混同是指某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以致无法清晰个人与公司行为,或股东公司与公司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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