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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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1年9月17日以京高法发[2001]219号发布)一、总则(一)证据2.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3.证据的种类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5)鉴定结论;(6)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

2、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4.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5.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6

3、.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复制品及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7.法院对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以及是否原件、原物等,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8.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特定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开庭审理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应提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后办理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或盖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1年9月17日以

4、京高法发[2001]219号发布)一、总则(一)证据2.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3.证据的种类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5)鉴定结论;(6)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4.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应当提交

5、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5.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6.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复制品及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7.法院对诉讼各方提交的证

6、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以及是否原件、原物等,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8.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特定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开庭审理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应提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后办理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或盖章。9.下列不宜提交的实物证据,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必要的原物照片、注明存放地点的清单、鉴定结论、估价证明等):(1)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2)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3)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4)珍贵文物、物品等。10.

7、当事人提交中国领域外的证据,应有来源说明,该证据及说明与证据的提交人(居住在中国领域外的)的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提供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提供外文书证及有关说明必须附有相应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的证据,按有关协议或规定要求办理。(二)举证责任和期限11.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证人的出庭作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经

8、法庭质证和认证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将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12.案件审理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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