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348667
大小:149.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7-28
《2015护士注册所需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通知各临床科室:接市卫计委通知,我院护士注册工作近期开始,请有关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截止时间2015年3月20日。一、护士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及其表格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护理部统一发放)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5.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护理部统一发放)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8
2、张。(必须与考试合格证照片同一底版)二、护士延续注册(一)对象及条件。经护士执业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且《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的护士。(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护理部统一发放)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护理部统一发放)4.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岗证明;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6.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7.对于证书已经过期的需提供一份2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月
3、)培训证明。护理部2015年3月5日四、变更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二)地方变更注册。1.需要提交的材料:(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一式2份;(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4)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办理程序:申请人经原执业机构同意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变更材料。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部队到地方变更注册。1.需要提交的材料
4、:(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一式3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5)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地方到部队变更注册。 申请人经原执业机构同意后向部队注册机构递交申请变更材料。五、注销注册 护士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需
5、要提交的材料。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4)一式2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注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六、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证书补发 (一)对象及条件。2008年以后换发或注册的新《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
6、《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5)一式3份;2.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损坏者提交损坏证书);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与《护士执业注册审核表》同底版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到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制证,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护士延续注
7、册 申请审核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护士延续注册使用。2.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3.本表的第1、2、3项由申请人填写,第4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5项由注册机关填写。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
8、评定。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情况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国 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 制 学 历 学 位 健康状况 毕业时间 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