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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房县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 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房县关闭实心粘土砖企业实 施 方 案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规划》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100个重点中心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鄂建墙办[2011]5号文件及十墙办[2
2、011]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禁实”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发展和三城创建工作的开展,我县县城的城市功能日益完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城市品位不断提高。然而,县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大量排放烟尘,污染环境,并且有些许可范围内的粘土资源已经耗尽,远距离超范围非法取土,破坏环境;因此,关闭县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对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城市建设,创建一个文明、生态的县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工作目标2013年12月31日前关闭以下
3、13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关闭县内白露砖厂、桃园砖厂、月明砖厂、园艺砖厂、联观砖厂、塘溪沟砖厂、鸿鑫砖厂、县砖厂、小西关砖厂、花宝砖厂、军店砖厂、化龙砖厂、炳公砖厂等13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三、工作安排(一)安排布署阶段。(2013年1月--2013年3月)由县墙革办依据十墙办重点中心镇"禁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禁实"“禁粘”工作规划和时间安排。(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
4、起)县政府主导,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广泛开展“禁实“和墙体材料革新宣传工作;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使"禁实"“禁粘”工作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2013年8月)加强领导,组建专班。进一步加强关闭县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房县关闭县城内实心砖生产企业领导小组。姚天国任组长,袁堂珍、黄继海、姚志新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信局、县法院、信访局、法制办、交通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国税局、城关镇、红塔镇、军店
5、镇、白鹤镇、化龙镇政府等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共同完成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工作。领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住建局,黄继海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姚志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根据“禁实”达标验收申请,以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以省、市节能墙革制定的重点中心镇“禁实”达标考核细则为依据,对“禁实”工作进行考核,到2014年底到市节能墙革办的“禁实”达标预验收。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
6、织领导,工作有效推进相关部门组成“禁实”工作领导小组,保部门强化联动协作,形成有效的组织机制和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我县“禁实”工作的有效推进。2、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和违规使用实心砖的处罚;县国土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停发或收回,对违法取土采矿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据【矿产资源法】三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一百五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加大县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环保执法;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粘土砖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二
7、十九条、五十一条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吊销;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据工商部门的法规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许可证的收回;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粘土砖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三十一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进行查处;经贸部门负责关闭企业转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申报立项工作;税务部门吊销粘土砖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关闭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刑法】二百二十五之规定,按非法经营进行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负
8、责在规定时间内对县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生产城实行断电、断水;信访局负责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关闭过程的来信来访工作,拟定工作方案;城关镇、红塔镇、军店镇、化龙镇、白鹤镇分别负责辖城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具体关闭和善后工作。3、严明纪律,狠抓落实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单位的主要领导追究相关责任;对拒不配合关闭的企业以及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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