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附录 -目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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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公约)6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7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文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

2、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报复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6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3、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3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35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4、补充规定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4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5、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

6、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7、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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