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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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三)其他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2、进行执业登记,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12第一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组织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第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一章从业资格第三条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通过保险销售

3、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学历;(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告下一年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及参考教材。保监局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年度安排计划,并对外公告。第五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12(一)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由

4、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一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考试规则由保监局负责制定。第二条考试成绩合格,且无下列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参加考试所在地的保监局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5、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向保监局申请换发。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并予以注销。第四条申请换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12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继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第一条申请换发保险销售从业

6、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培训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照片2张。第二条保监局应当在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向保监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保监局应当在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

7、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保监局申请更换,并应当缴回原保险销售从业12人员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可以向保监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保监局应当在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更换、补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依法不予

8、换发、撤销、吊销的,保监局应当予以注销。第一章执业登记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通过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向当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登记。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本机构业务人员向当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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