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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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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指导七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通风部门的员工及相关专业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第三条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各单位各
2、级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各方面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审批。各单位副职对其分管系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下设通风处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煤尘、抽放及防突技术业务工作。各矿通风区(科)和抽放科(队)负责本矿的通风、瓦斯、煤尘、抽放、防突等日常工作。监测科(队)负责监测系统及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工作。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公司每季、矿每月的通风系统审查制度;坚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制度;坚持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坚持公司、
3、矿总工程师技术审批制度,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制定审批各种设计、措施;坚持矿长每月召开“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坚持安全质量达标制度。第六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第七条各矿安全费用提取吨煤20元用于: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4、;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八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到每季度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九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章矿井通风第一节井下空气第十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要求。对于以下情况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最低风速可低
5、于表2中的规定值1m/s,但不得低于0.5m/s。各矿所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矿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的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温度测定。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按月报通风处。并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通风月报在每月25日前必须报到集团公司通风处。各矿每季度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配风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同一矿井中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
6、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主要入回风巷必须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其它地点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十二条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通风部门全面检查、测定1次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当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调整和主扇性能变化时,应随时测定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并根据测风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堵塞漏风,并做到有记录可查。第十三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入、回风巷及工作面;掘进局扇供风量、回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运输机巷
7、、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尾排及专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等。此项工作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第十四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风速、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由通风区长负责。第十五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
8、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瓦检器由专人发放维修。区领导或技术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1次,并有记录可查。由通风矿长负责。第十六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每年进行1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配合救护队进行。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工作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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