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人员自己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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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作人员自己成立公司,让自己的公司和所在公司签订合同,谋取利益,是否涉及犯罪?浏览次数:1475次悬赏分:5

2、提问时间:2007-3-2711:28

3、提问者:然而来哪一条哪一款?如果无法查证利用职务之便,是否还涉及犯罪?推荐答案如果他是高管,请看下面: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5、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

6、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DocumentsandSettingsshatrain0

7、1Desktop企业工作人员自己成立公司.doc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的立法完善C:DocumentsandSettingsshatrain01Desktop企业工作人员自己成立公司.doc邓多文共0页  [摘要]刑法第163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及之一、第271条、第272条、第382条、第383条、第384条、第385条、第386条,构成了现有刑法对高管忠实义务的调控机制。该机制存

8、在规定的激进与缺漏、有违平等原则、过分突出犯罪数额的作用以及与犯罪新形势不相适应等立法缺陷。完善的思路是:刑法调控应与公司法相协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充实情节要件,增设背信罪等。  [关键词]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立法缺陷完善思路    公司法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因此,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犯罪,就是害中之害,刑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控,就是重中之重。然而,现有刑法对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调控机制,尚存不少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一、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及刑法的调控机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9、,违背这些义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运用刑法进行调控。  1.不得获取非法利益  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1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高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违背这项义务,国有公司高管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而其余公司高管则构成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  2.不得侵占、滥用公司财产  高管有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侵占公司的财产)、149条第1款第1项(挪用公司资金)、第2项(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10、账户存储)、第3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高管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规定的侵占、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如系国有公司高管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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