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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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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
2、,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要原则】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围绕全市管道燃气供应“一张网”的发展目标,按照“全市一张管网、多路气源互补、同网同质同价”原则,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安全可靠的管道供应网络。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区管委区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镇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镇
3、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和执法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管理;负责全市燃气经营、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规划行政
4、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燃气经营、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审查审核,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燃气站点、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5、。(二)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工作;负责查处燃气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许可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质监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使用单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检验单位的许可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2(
6、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审批;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燃气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七)城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八)工商
7、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燃气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九)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十)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以及竣工后的消防验收,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依法
8、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城镇燃气监督管理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燃气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联合执法机制】燃气、发展和改革、安监、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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