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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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航道养护工程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及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

2、,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作。第四条航道养护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18—例行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航道绿化的养护,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

3、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工程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航道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港航管理局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和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对各市养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4、技术考核。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含嘉兴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18—)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上报,组织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和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第七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5、经批准后成立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第八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养护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九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鼓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筹资拼盘实施专项养护工程。收费航道养护资金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十条—18—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航道现状条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结合水路交通基本建设五年规

6、划,编制航道养护发展纲要和养护工程五年项目库,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工程内容、相应保障措施和年度资金需求,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工程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与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定额化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按有关费率标准计算安排。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例行养护省级预算细化分项用途并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并已委托开展专项养护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技术方案

7、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政策处理等内容。第十二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18—第三章维护标准和例行养护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现状条件和航运发展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并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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