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线中国宗教法总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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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中国宗教法总述六僧侣资格的认定由国家统一掌握,具体方法有三种:1、试经,即通过国家考试,及格者准为僧侣;2、在皇帝即位、国家庆典如天子诞辰或帝后皇族忌辰之日,不经考试,经皇帝特许的恩度;3、交纳金钱以获得出家人资格。僧侣资格的证明书就是度牒。唐初设崇玄署为统管僧尼,道士的中央衙门,居鸿胪寺之下,武后时改属祠部。玄宗时道教改隶宗正寺,祠部只管佛教。管理

2、制度在中唐时趋于完善。设道录司统管道士、女冠;设僧录司管理僧尼。两司均设于京城,分别位于左右两街。僧录司长官称左右衙功德使,副官称左右街僧录。功德使一般由宦官充任。度牒制的资格认定制度沿用至清中叶。管理制度上,后梁曾废道录司,北宋徽宗形式上废佛曾改僧录司之名。但大体没有变化。明的宗教管理制度在唐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新的僧录司与道录司制度正式实施。僧录司有“在京”和“在外”两个机构,分理中央与地方。中央僧录司设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左右各一名;地方设僧纲司(府下设都讲,副都纲)、僧正司(州)、僧会

3、司(县)。道录司分全真、正一两派,各自分设左右正一两名,左右演化两名,左右至灵两名,左右元义两名官员,但不给薪俸。地方上道士和女冠的管理,府设道纪司,周设道正司,县设道会司,它们又统归道录司管辖。道纪司设都纪,副都纪各一名;道正司设道正一名;道会司设道会一名。张天师居龙虎山设正一真人一名,法官、赞教掌书各两名,阁阜山和茅山各设灵官一名,太和山(武当山)设提点一名。僧录司与道录司都统归礼部管辖。管理机构的任务原来主要有:调查天下僧侣的人数,编定名册;度牒制作、发放,紫衣、大师的授予;僧官补任;约束天下僧侣,责令严守戒律。明时增加

4、了任命寺院住持的权力。此外,从唐开始寺院的建立一般要经过国家的批准,但执行并不严格,私人建造寺院比较普遍。不过在遇到国家对宗教严格控制时,这些寺院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中国历代的宗教管理制度是独一无二的。通过制度的约束排除了独立的宗教教团产生的可能。将宗教作为中央集权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皇帝并不屈服于宗教。他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决定对宗教的措施,发布敕令。这一点在国家对寺院的经济控制政策方面最为明显。  以寺院为单位的佛教组织在五世纪以来的发展中,积累起大量的财富。[97]主要表现为:对人力、造币金属和不动产的占有和免税特权的

5、拥有。对人力资源的占有包括职业僧侣和侍奉他们的奴婢。据谢和耐先生的推断,中国僧侣界的人数稳定在总人口的1%以下,[98]不过他没有将之与源于北魏的僧祗户和佛图户制度相联系。佛图户是将重罪犯和官奴贬为寺奴,而从事打扫寺院和耕种寺院土地等劳役。僧祗户虽然不一定耕种寺院土地,但是却承担向僧曹每年缴纳六十斛粟的义务。制度规定僧祗粟不归寺院所有,但它的监督使用权在于僧侣,实际上是寺院享有了收获本应归属国家的部分租赋的权力。鉴于寺院的巨大数目(公元476年,北朝就约有6478座寺庙[99])佛图户与僧祗户的数目必定相当可观。这两种制度在北

6、魏以后的传承尚不清楚,但据此已可见一斑。而且应注意的是僧侣及所控制人口的年龄组成。即便僧侣的人数占比例较小,但组成结构如果青壮年占多数,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对于农耕经济的中国而言,在生产工具没有实质性改进的条件下,壮年劳力是最主要的经济增长动力。至于僧侣年龄组成的实际情况,从北魏太武帝太延四年(公元438年)三月,诏令五十岁以下僧侣还俗的情况可以推断人数定然不少。  对造币金属的占有主要指寺院拥有的库存现金与制造佛像、法器和装饰品用的铜。主要来源是信徒的捐献和寺院的经营收入如放贷。以偏处西垂敦煌的一个普通佛寺为例,在短短60天的

7、期限内,它的开支就达到铜钱27,454文,估计的年度消耗为200,000文铜钱。[100]这只是寺院储铜的部分而已,况且它毕竟还还参与流通。更多的铜被熔铸为佛像与法器。只要从留存至今的佛像数目与重量就可以对历代佛教兴盛时的状况作一估计了。这些铜彻底成为非生产性成本,彻底退出流通。自秦以降,铜钱是中国的基本流通货币,(直到11世纪银作为税收支付手段的方式才在南方诸省出现)而且铸铜钱的成本非常高,成本支出达到75%,结果就是中国的货币制度极为脆弱。[101]寺院对铜的囤积是造成通货紧缩出现,致使物价下降、经济萧条的动因之一。  寺

8、院拥有的土地也是很大量的。北魏时的僧祗户和佛图户为寺院拓殖出许多的待开发地。但寺院占地的最重要来源仍是布施,包括皇帝恩赐与私人布施。比如南齐武帝“遣于上立精舍,度僧给田业”(《续高僧传》卷27《法凝传》)唐玄宗的妹妹金仙长公主曾呈表要求将她私属土地捐给寺院。唐天宝末年,李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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