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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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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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促进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我委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1、受我委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组织: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具体如下表:条文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2、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施工单位未设置项目部、管理人员未经公司审批、安全员配备不足等。500元/次(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如:项目负责人无B证、安全员无C证、电工无电工证、继续教育证过期未培训等。500元/次(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如:未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等。500元/次(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如:未能提供三级教育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500元/次(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500元/次(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如:无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演练等。500元/次(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如: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500元/次《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4、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如: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500元/次(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如: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未按要求检定等。500元/次(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5、、保养和定期检测的;500元/次(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如: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500元/次(五)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如:乙炔瓶、氧气瓶等。500元/次(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如:市区内使用竹、木脚手架等。500元/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6、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如:未建立乙炔、氧气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1000元/次(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如: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等。1000元/次(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000元/次(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1000元/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7、,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未提供不同标段施工单位的塔吊臂之间防碰撞措施及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500元/次(施工单位)50元/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项目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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