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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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和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典当是特殊工商行业,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第二章日常监管职责第三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按照

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第四条省商务厅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14(二)制订和实施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三)依法对全省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实施行政许可,并开展对典当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审查;(四)负责建立典当行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日常管理制度;每年对全省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五)负责建立全省典当行业重大事件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六)指导市、县(市、区)

3、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全省当票、续当凭证的制作、发放及管理。第五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依法对本市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年度审查初审工作;(三)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四)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实施监督管

4、理;(五)协助省商务厅对当票、续当凭证进行管理。14第六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区市有关典当行业的工作要求;(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三)完成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江西省典当行业协会是全省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典当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二)组织全省典当从业人员

5、资格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三)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接受省商务厅的管理、指导,完成其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责任制。第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须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14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典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

6、规定及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二)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是否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四)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五)是否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六)股东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为江西本省注册企业,成立3年以上(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且近两年连续

7、盈利并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股东投资能力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各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14;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

8、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八)是否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是否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水平较高;(三)是否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四)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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